《泸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相关要求,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起草了《泸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予以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蓝俸林;联系电话:0830-2285128 ;电子邮箱:342986581@qq.com。
全文如下:
泸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助推城市基层治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服务等级标准。
一级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 服务场所
1.设置物业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备。
2.公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夏季 08:00—18:30,冬季 08:30—18:00,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二)人员
1.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专业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3.物业项目大专以上管理人员不低于30%,且物业项目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经历并纳入本市信用信息档案登记。
4.物业项目45岁以下秩序维护员人数不低于40%,且取得安保持证上岗人员不低于30%。
(三)制度
1.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3.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4.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训与考核。
(四)档案
1.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资料室。
3.应用物业服务软件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五)标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六)客户服务
1.每年度公示上一年度业主共有部分公共经营与收益情况,每季度公示上季度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季度主要工作计划。
2.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装修、车辆、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3.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咨询、报修等相关台账。涉及投诉需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且投诉回访率 100%。
4.每年至少公开征集1次物业服务意见,问卷率85%以上,公示整改情况。
5.每月组织1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安全检查。
6.每季度邀请业主代表参观重要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情况。
7.每年至少组织3次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日进行美化装饰。
8.急修15分钟内、其它报修 30 分钟内响应;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30分钟内告知。报修回访率应不低于95%。
(七)专项服务委托管理
1.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2.专项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对专项服务进行监督及评价。
二、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一)综合管理
1.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档案,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2.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应每月归档。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计划维护保养。
4.雷电、强降水、大风等极端天气前后进行检查并落实防范措施。
5.设备机房
(1)设施设备标志、标牌齐全,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并做好防尘处理。
(2)设置挡鼠板等防次生灾害设施。
(3)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消防器材,每月检查 1次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4)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证书。
(5)交接班记录、工作日志等齐全、完整。
(二)共有部位
1.房屋结构
每半年检查1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及时书面报告。
2.建筑部件
(1)每季度检查1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
(2)每周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
(3)每月检查1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
(4)汛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
3.附属构筑物
(1)每周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侧石、管井、沟渠等。
(2)每月检查1次雨、污水管井等。
(3)每周巡查1次大门、围墙、围栏等。
(4)每周巡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5)每年检测1次防雷装置。
(三)排水系统
1.排水设施
每年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保畅通。每次降雨前后及过程中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2.污水泵
汛期每日巡视2次,平时每日巡视1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每周进行1次手动启动测试;每季度养护1次。
3.化粪池
化粪池定期进行检查,适时进行清掏,每年至少清掏一次。
(四)照明和电气设备
1.照明系统(楼内、楼外),规范巡视、定期维护,完好率不低于100%;应急照明完好率100%。
2.低压柜每日巡视1次,低压配电箱和低压线路每周巡视1次,控制柜每周巡视 2 次。
3.配电室、楼层配电间,穿墙线槽周边封堵严密,电缆进出线和开关标志清晰、准确。
4.发电机每半月试运行1次,每次运行不低于15分钟,保证运行正常;每年2次带负荷运行;每年活化2次蓄电池;每班巡视1次充电机和蓄电池。
(五)安防系统
1.门禁系统:每周一次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运行正常。
2.周界报警:24小时设防并正常运行,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该系统正常使用。 3.楼宇对讲系统:每周一次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运行正常。
4.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录像功能正常,按规定储存。
5.电子巡更: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期地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电梯
1.电梯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等相关信息应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2.按规定申请电梯检验检测。
3.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开展作业,并对维护保养内容和质量作验收确认,相关记录应存档。电梯的维护保养应至少每15日进行1次,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机房、轿厢巡查1次以上。
5.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专业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七)水景
1.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防止渗漏,保证用电安全。
2.使用期间每日巡查1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每周检查1次防漏电设施。
3.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水质清澈,无异味。
三、消防安全防范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
2.建立消防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1次消防演练。
3.消防控制室落实持证上岗,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2人,及时处理各类报警、故障信息。
4.加强消防设备维护
(1)消防设施、器材应按规定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应水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应处于自动或接通位置。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5)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完整。
5.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1)每日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每周开展1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检查,每月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
(2)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书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绿化养护
(一)基本要求
1.制定绿化维护管理制度,建立绿化台帐。
2.建立年度绿化养护计划。
3.药品用剂采购、领取、使用及回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完整并存档。
4.绿化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宜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2)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作业标识。
(3)高处作业时,应在相关区域设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
(4)使用药品用剂的,应有防滴溅、防污染措施;作业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二)养护要求
1.绿化养护
(1)乔灌木应保持美观,无枯枝叶。
(2)绿篱应保持表面平整,轮廓清晰。
(3)草坪应均匀平整,无黄土裸露。
2. 浇灌
(1)浇灌作业应考虑植物的特性、长势以及生长环境、气候等因素。
(2)浇灌应浇足浇透。
(3)不应在盛夏、早秋的中午暴晒下浇灌。
(4)耐旱的植物应减少浇水量。
3.修剪整形
(1)修剪作业应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征和自然分枝规律前提下,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长势强弱实施。
(2)落叶树木或有明显休眠期的植物,宜在冬季或休眠期修剪;常绿树木或无明显休眠期的植物,宜在夏秋季修剪。修剪作业宜在晴天、无露水时实施。
(3)应根据乔、灌木的生长情况及气候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4)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
4.施肥
(1)肥料宜以有机肥料为主,化学肥料为辅。
(2)施肥方法选择应考虑土质、肥料用法、植物特性等因素。
(3)施肥应均匀撒播。
(4)作业完毕,应及时回收余料。
5.病虫害防治
(1)应采用生物、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严禁使用高毒性或强刺激性农药。
(2)防治施药前,应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防护措施。
(3)应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4)发现危险性病虫害,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工作检查
1.生长季节每周至少检查1次绿化工作。
2.编制每周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
3.绿化档案齐全、准确。
五、环境卫生
(一)基本要求
1.环境维护应包括共用部位的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和消杀。
2.环境维护应根据共用部位的不同位置、使用特点和频率、具体材质和季节等因素组织实施。
3.制定环境维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卫设施台帐。
4.共用部位清洁、消杀作业,以及消杀和清洁药品用剂采购、领取、使用及回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完整并存档。
5.环境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宜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2)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作业标识。
(3)高处作业时,应在相关区域设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
(4)作业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二)清洁作业
1.道路、广场、行人路面、停车场、电梯、电梯前室、楼道及各楼层通道、单元门厅、大堂、游乐设施、健身器材及公共场地每日清洁2次。
2.装饰物、标识标牌、楼梯扶手、开关、信报箱等每周至少清洁1次;电梯前室、各楼层通道每周至少拖洗2次;每周至少2次水池、水景漂浮物打捞。
3.消火栓、灭火器及灭火箱、玻璃门窗每月至少清洁2次。
4.每月至少1次对天台、雨蓬、道路、广场、行人路面冲洗和照明灯具清洁。
5.每月至少1次对水池、水景池底清洁。
6.每半年至少1次石材护理。
7.每周至少1次环境消杀,并有记录。
8.垃圾清运至少每日2次。
(三)工作检查和记录
1.每日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2.每2周全面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3.清洁档案齐全。
六、公共秩序维护
(一)基本要求
1.秩序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不得采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和措施。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3.制定秩序维护相关规章制度,保持相关记录完整。
4.秩序维护人员符合下列规定:
(1)秩序维护人员的聘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秩序维护人员的服装及服务标识应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制服、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3)对秩序维护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应每年不少于2次。
5.投入使用的监控、周界防范报警、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查,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的,或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说明情况,并加强防范措施。
7.秩序维护相关岗位及秩序维护人员宜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及防护装备或器械。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报警电话,门岗宜配备防暴恐装备或器械。
8.秩序维护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查验证件或登记的提示标识。
(2)道路和停车场及出入口应按规范设置交通信号标识。
(3)各楼栋、通道应按规范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识。
(4)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重要区域应设置禁止标识、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
(5)标识宜使用统一的材质和样式,出现破损或无法辨识的,应及时更换。
9.秩序维护人员每周至少1次军事训练。
(二)公共秩序维护
1.出入口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出入口应 24 小时值守,早晚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站岗服务不低于2小时。
(2)人员、车辆进出应持卡或凭证或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识别。无卡、无证或无法识别的,应作询问或登记。
(3)大宗物品搬离应作核实和登记。
(4)发现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及时制止。
(5)有智能门禁的,应保持常闭状态。
2.巡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规划巡逻路线图,明确巡逻的重点部位。
(2)巡逻的重点部位设置应考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布局,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覆盖范围和使用情况,人员及车辆流动情况等。
(3)重点部位巡逻每日应不少于8次。
(4)巡逻发现可疑人员、车辆或其他可疑情况,应作询问和监控,并作记录。
3.监控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室的设备应实行每日 24 小时监控。监控室应 24 小时值守。
(2)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前端监视设备、传输设备、后端存储、控制及显示设备的运行状态。
(3)监控室值班,监控异常情况及处置,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应有相应记录。记录应完整并存档。
(4)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报警求助信号及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秩序维护人员到场查看确认。
(5)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 30 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6)前端监视设备、显示设备应根据时间及监控重点作适时调整。
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5.停车场应配置消防灭火器材,非机动车停车场宜配置充电装置。
6.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宜实行分流管理。
7.车辆停放及停车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进出应有记录,进出的车辆有异常情况的,应告知车主,并记录。
(2)车辆进出高峰期宜设专人疏导车辆。
(3)超限、超载车辆,应禁止进入。
(4)车辆应规范有序停放,车头朝向一致。
(5)停车场应定期巡查。发现车辆油、气、水滴漏,未关车门车窗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车主,并作记录。
(6)发现占用或阻塞消防通道,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正常通行,占用他人车位的,应及时劝阻。
七、装修管理
1.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3.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4.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2次现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5.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6.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措施,在2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2日内清运。
二级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服务场所
1.设置物业服务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备。
2.公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夏季 08:00—12:00,13:30—18:30;冬季08:30—12:00,1:30—18:00;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二)人员
1.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专业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3.物业项目大专以上管理人员不低于20%,且物业项目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经历并纳入本市信用信息档案登记。
4.物业项目45岁以下秩序维护员人数不低于20%。
(三)制度
1.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3.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4.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训与考核。
(四)档案
1.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资料室。
3.应用物业服务软件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维修养护资料、收费资料等。
(五)标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六)客户服务
1.每年度公示上一年度业主共有部分公共经营与收益情况,每半年公示上半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半年主要工作计划。
2.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装修、车辆、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3.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咨询、报修等相关台账。涉及投诉需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且投诉回访率 95%。
4.每年至少公开征集1次物业服务意见,问卷率75%以上,公示整改情况。
5.每季度组织1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安全检查。
6.每半年邀请业主代表参观重要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情况。
7.每年至少组织2次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日进行美化装饰。
8.急修30分钟内、其它报修 45 分钟内响应;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45分钟内告知。报修回访率应不低于85%。
(七)专项服务委托管理
1.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2.专项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对专项服务进行监督及评价。
二、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一)综合管理
1.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档案,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2.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应每月归档。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计划维护保养。
4.雷电、强降水、大风等极端天气前后进行检查并落实防范措施。
5.设备机房
(1)设施设备标志、标牌齐全,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并做好防尘处理。
(2)设置挡鼠板等防次生灾害设施。
(3)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消防器材,每月检查 1次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4)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证书。
(5)交接班记录、工作日志等齐全、完整。
(二) 共有部位
1.房屋结构
每年检查1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及时书面报告。
2.建筑部件
(1)每半年检查1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
(2)每半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
(3)每季度检查1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
(4)汛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
3.附属构筑物
(1)每半月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侧石、管井、沟渠等。
(2)每季度检查1次雨、污水管井等。
(3)每半月巡查1次大门、围墙、围栏等。
(4)每半月巡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5)每年检测1次防雷装置。
(三)排水系统
1.排水设施
每年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保畅通。每次降雨前后及过程中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2.污水泵
汛期每日巡视2次,平时每日巡视1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每半月进行1次手动启动测试;每季度养护1次。
3.化粪池
化粪池定期进行检查,适时进行清掏,每年至少清掏一次。
(四)照明和电气设备
1.照明系统(楼内、楼外),规范巡视、定期维护,完好率不低于85%;应急照明完好率100%。
2.低压柜每日巡视1次,低压配电箱和低压线路每半月巡视1次,控制柜每周巡视1 次。
3.配电室、楼层配电间,穿墙线槽周边封堵严密,电缆进出线和开关标志清晰、准确。
4.发电机每月至少试运行1次,每次运行不低于15分钟,保证运行正常;每年2次带负荷运行;每年活化2次蓄电池;每班巡视1次充电机和蓄电池。
(五)安防系统
1.门禁系统:每半月一次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运行正常。
2、周界报警:24小时设防并正常运行,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该系统正常使用。
3.楼宇对讲系统:每半月一次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运行正常。
4.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录像功能正常,按规定储存。
5.电子巡更: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期地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电梯
1.电梯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等相关信息应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2.按规定申请电梯检验检测。
3.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开展作业,并对维护保养内容和质量作验收确认,相关记录应存档。电梯的维护保养应至少每15日进行1次,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机房、轿厢巡查1次以上。
5.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专业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七)水景
1.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防止渗漏,保证用电安全。
2.使用期间每周巡查2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每半月检查1次防漏电设施。
3.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水质清澈,无异味。
三、消防安全防范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
2.建立消防应急预案,每年组织3次消防演练。
3.消防控制室落实持证上岗,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2人,及时处理各类报警、故障信息。
4.加强消防设备维护
(1)消防设施、器材应按规定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应水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应处于自动或接通位置。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5)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完整。
5.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1)每日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每周开展1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检查,每两月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
(2)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书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绿化养护
(一)基本要求
1.制定绿化维护管理制度,建立绿化台帐。
2.建立年度绿化养护计划。
3.药品用剂采购、领取、使用及回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完整并存档。
4.绿化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宜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2)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作业标识。
(3)高处作业时,应在相关区域设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
(4)使用药品用剂的,应有防滴溅、防污染措施;作业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二)养护要求
1.绿化养护
(1)乔灌木应保持美观,无枯枝叶。
(2)绿篱应保持表面平整。
(3)草坪应均匀平整,无黄土裸露。
2.浇灌
(1)浇灌作业应考虑植物的特性、长势以及生长环境、气候等因素。
(2)浇灌应浇足浇透。
(3)不应在盛夏、早秋的中午暴晒下浇灌。
(4)耐旱的植物应减少浇水量。
3.修剪整形
(1)修剪作业应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征和自然分枝规律前提下,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长势强弱实施。
(2)落叶树木或有明显休眠期的植物,宜在冬季或休眠期修剪;常绿树木或无明显休眠期的植物,宜在夏秋季修剪。修剪作业宜在晴天、无露水时实施。
(3)应根据乔、灌木的生长情况及气候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4)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
4.施肥
(1)施肥方法选择应考虑土质、肥料用法、植物特性等因素。
(2)施肥应均匀撒播。
(3)作业完毕,应及时回收余料。
5.病虫害防治
(1)应采用生物、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严禁使用高毒性或强刺激性农药。
(2)防治施药前,应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防护措施。
(3)应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4)发现危险性病虫害,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工作检查
1.生长季节每月检查4次绿化工作。
2.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
3.绿化档案齐全。
五、环境卫生
(一)基本要求
1.环境维护应包括共用部位的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和消杀。
2.环境维护应根据共用部位的不同位置、使用特点和频率、具体材质和季节等因素组织实施。
3.制定环境维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卫设施台帐。
4.共用部位清洁、消杀作业,以及消杀和清洁药品用剂采购、领取、使用及回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完整并存档。
5.环境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宜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2)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作业标识。
(3)高处作业时,应在相关区域设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
(4)作业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二)清洁作业
1.道路、广场、行人路面、停车场、电梯、电梯前室、楼道及各楼层通道、单元门厅、大堂、游乐设施、健身器材及公共场地每日至少清洁1次。
2.装饰物、标识标牌、楼梯扶手、开关、信报箱等每半月至少清洁1次;电梯前室、各楼层通道每周至少拖洗1次;每周至少1次水池、水景漂浮物打捞。
3.消火栓、灭火器及灭火箱、玻璃门窗每月至少清洁1次。
4.每季度至少1次对天台、雨蓬、道路、广场、行人路面冲洗和照明灯具清洁。
5.每季度至少1次对水池、水景池底清洁。
6.每年至少1次石材护理。
7.每周至少半月次环境消杀,并有记录。
8.垃圾清运至少每日1次。
(三)工作检查和记录
1.每日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2.每月全面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3.清洁档案齐全。
六、公共秩序维护
(一)基本要求
1.秩序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不得采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和措施。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3.制定秩序维护相关规章制度,保持相关记录完整。
4.秩序维护人员符合下列规定:
(1)秩序维护人员的聘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秩序维护人员的服装及服务标识应明显。
(3)对秩序维护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应每年不少于1次。
5.投入使用的监控、周界防范报警、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查,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的,或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说明情况,并加强防范措施。
7.秩序维护相关岗位及秩序维护人员宜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及防护装备或器械。
8.秩序维护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查验证件或登记的提示标识。
(2)道路和停车场及出入口应按规范设置交通信号标识。
(3)各楼栋、通道应按规范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识。
(4)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重要区域应设置禁止标识、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
(5)标识宜使用统一的材质和样式,出现破损或无法辨识的,应及时更换。
9.秩序维护人员每月至少1次军事训练。
(二)公共秩序维护
1.出入口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出入口应 24 小时值守,早晚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站岗服务不低于1小时。
(2)人员、车辆进出应持卡或凭证或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识别。无卡、无证或无法识别的,应作询问或登记。
(3)大宗物品搬离应作核实和登记。
(4)发现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及时制止。
(5)有智能门禁的,应保持常闭状态。
2.巡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规划巡逻路线图,明确巡逻的重点部位。
(2)巡逻的重点部位设置应考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布局,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覆盖范围和使用情况,人员及车辆流动情况等。
(3)重点部位巡逻每日应不少于6次。
(4)巡逻发现可疑人员、车辆或其他可疑情况,应作询问和监控,并作记录。
3.监控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室的设备应实行每日 24 小时监控。监控室应 24 小时值守。
(2)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前端监视设备、传输设备、后端存储、控制及显示设备的运行状态。
(3)监控室值班,监控异常情况及处置,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应有相应记录。记录应完整并存档。
(4)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报警求助信号及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秩序维护人员到场查看确认。
(5)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15 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6)前端监视设备、显示设备应根据时间及监控重点作适时调整。
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5.停车场应配置消防灭火器材。
6.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宜实行分流管理。
7.车辆停放及停车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进出应有记录,进出的车辆有异常情况的,应告知车主,并记录。
(2)车辆进出高峰期宜设专人疏导车辆。
(3)超限、超载车辆,应禁止进入。
(4)车辆应规范有序停放,车头朝向一致。
(5)停车场应定期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车主,并作记录。
(6)发现占用或阻塞消防通道,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正常通行,占用他人车位的,应及时劝阻。
七、装修管理
1.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3.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4.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5.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6.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措施,在3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3日内清运。
三级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服务场所
1.设置物业服务中心,设置客户服务场所,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2.公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服务人员照片、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夏季 08:0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30—18:00;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4.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二)人员
1.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专业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佩戴标志。
3.物业项目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经历并纳入本市信用信息档案登记。
(三)制度
1.建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制度。
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3.建立物业服务工作记录。
(四)档案
1.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2.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资料室。
3.应用计算机管理基本信息、基础资料。
(五)标志
设置安全警示、作业施工警示、温馨提示等物业服务标志。
(六)客户服务
1.每年度公示上一年度业主共有部分公共经营与收益情况,每年公示上年度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年度主要工作计划。
2.对违反治安、规划、环保、装修、车辆、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劝阻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3.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咨询、报修等相关台账。涉及投诉需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且投诉回访率 90%。
4.每年至少公开征集1次物业服务意见,问卷率65%以上,公示整改情况。
5.每半年组织1次项目服务质量检查,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安全检查。
6.每年邀请业主代表参观重要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情况。
7.每年至少组织1次社区文化活动。
8.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 2小时内响应;由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60分钟内告知。
(七)专项服务委托管理
1.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2.专项服务企业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对专项服务进行监督及评价。
二、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一)综合管理
1.建立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档案,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2.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应每月归档。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计划维护保养。
4.雷电、强降水、大风等极端天气前后进行检查并落实防范措施。
5.设备机房
(1)设施设备标志、标牌齐全,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并做好防尘处理。
(2)设置挡鼠板等防次生灾害设施。
(3)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消防器材,每月检查 1次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4)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证书。
(5)有交接班记录、工作日志等。
(二)共有部位
1.房屋结构
发现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外观出现变形、开裂等现象时,应及时书面报告。
2.建筑部件
(1)每年检查1次外墙贴饰面或抹灰、屋檐、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支撑构件等。
(2)每月巡查1次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
(3)每半年检查1次共用部位的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
(4)汛前和强降雨后检查屋面防水和雨落管等。
3.附属构筑物
(1)每月巡查1次道路、场地、阶梯及扶手、侧石、管井、沟渠等。
(2)每半年检查1次雨、污水管井等。
(3)每月巡查1次大门、围墙、围栏等。
(4)每月巡查1次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
(5)每年检测1次防雷装置。
(三)排水系统
1.排水设施
每年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保畅通。每次降雨前后及过程中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
2.污水泵
每日巡视1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每月进行1次手动启动测试;每半年养护1次。
3.化粪池
化粪池定期进行检查,适时进行清掏,每年至少清掏一次。
(四)照明和电气设备
1.照明系统(楼内、楼外),规范巡视、定期维护,完好率不低于75%;应急照明完好率100%。
2.低压柜每日巡视1次,低压配电箱和低压线路每月巡视1次,控制柜每月巡视 2 次。
3.配电室、楼层配电间,穿墙线槽周边封堵严密,电缆进出线和开关标志清晰、准确。
4.发电机每季度至少试运行1次,每次运行不低于15分钟,保证运行正常;每年2次带负荷运行;每年活化2次蓄电池;每班巡视1次充电机和蓄电池。
(五)安防系统
1.门禁系统:每月一次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运行正常。
2、周界报警:24小时设防并正常运行,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该系统正常使用。 3.楼宇对讲系统:每月一次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运行正常。
4.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录像功能正常,按规定储存。
5.电子巡更: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期地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六)电梯
1.电梯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等相关信息应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2.按规定申请电梯检验检测。
3.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开展作业,并对维护保养内容和质量作验收确认,相关记录应存档。电梯的维护保养应至少每15日进行1次,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机房、轿厢巡查1次以上。
5.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专业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七)水景
1.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防止渗漏,保证用电安全。
2.使用期间每周巡查1次喷水池、水泵及其附属设施,每月检查1次防漏电设施。
3.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水质清澈,无异味。
三、消防安全防范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
2.建立消防应急预案,每年组织2次消防演练。
3.消防控制室落实持证上岗,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2人,及时处理各类报警、故障信息。
4.加强消防设备维护
(1)消防设施、器材应按规定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应水量充足;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消防水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应处于自动或接通位置。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5)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记录完整。
5.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1)每日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每周开展1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检查,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
(2)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书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绿化养护
(一)基本要求
1.制定绿化维护管理制度,建立绿化台帐。
2.药品用剂采购、领取、使用及回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完整并存档。
3.绿化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宜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2)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作业标识。
(3)高处作业时,应在相关区域设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
(4)作业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二)养护要求
1.绿化养护
(1)乔灌木应保持美观。
(2)绿篱应保持表面平整。
(3)草坪应均匀,无大面积黄土裸露。
2.浇灌
(1)浇灌作业应考虑植物的特性、长势以及生长环境、气候等因素。
(2)浇灌应浇足浇透。
(3)不应在盛夏、早秋的中午暴晒下浇灌。
(4)耐旱的植物应减少浇水量。
3.修剪整形
(1)修剪作业应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征和自然分枝规律前提下,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长势强弱实施。
(2)落叶树木或有明显休眠期的植物,宜在冬季或休眠期修剪;常绿树木或无明显休眠期的植物,宜在夏秋季修剪。修剪作业宜在晴天、无露水时实施。
(3)应根据乔、灌木的生长情况及气候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4)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3日内清理完毕。
4.施肥
(1)施肥应均匀撒播。
(2)作业完毕,应及时回收余料。
5.病虫害防治
(1)应采用生物、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严禁使用高毒性或强刺激性农药。
(2)防治施药前,应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防护措施。
(3)应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4)发现危险性病虫害,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工作检查
1.生长季节每月检查3次绿化工作。
2.编制每季度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
3.有绿化档案。
五、环境卫生
(一)基本要求
1.环境维护应包括共用部位的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和消杀。
2.环境维护应根据共用部位的不同位置、使用特点和频率、具体材质和季节等因素组织实施。
3.制定环境维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卫设施台帐。
4.共用部位清洁、消杀作业,以及消杀和清洁药品用剂采购、领取、使用及回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完整并存档。
5.环境维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设置作业标识。
(2)高处作业时,应在相关区域设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
(3)作业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二)清洁作业
1.道路、广场、行人路面、停车场、电梯、电梯前室、楼道及各楼层通道、单元门厅、大堂、游乐设施、健身器材及公共场地每周至少清洁1次。
2.装饰物、标识标牌、楼梯扶手、开关、信报箱等每月至少清洁1次;电梯前室、各楼层通道每月至少拖洗1次;每月至少1次水池、水景漂浮物打捞。
3.消火栓、灭火器及灭火箱、玻璃门窗每季度至少清洁1次。
4.每半年至少1次对天台、雨蓬、道路、广场、行人路面冲洗和照明灯具清洁。
5.每半年至少1次对水池、水景池底清洁。
6.每月至少1次环境消杀,并有记录。
7.生活垃圾日常日清理。
(三)工作检查和记录
1.每日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2.每季度全面检查1次清洁质量,做好记录。
3.清洁档案齐全。
六、公共秩序维护
(一)基本要求
1.秩序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不得采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和措施。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3. 制定秩序维护相关规章制度,保持相关记录完整。
4. 投入使用的监控、周界防范报警、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能运行正常。
5.加强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安防器械。
(二)公共秩序维护
1.出入口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出入口应 24 小时值守。
(2)人员、车辆进出应持卡或凭证或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识别。无卡、无证或无法识别的,应作询问或登记。
(3)大宗物品搬离应作核实和登记。
(4)发现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及时制止。
(5)有智能门禁的,应保持常闭状态。
2.应规划巡逻路线图,明确巡逻的重点部位。
重点部位巡逻每日应不少于4次。
(1)巡逻发现可疑人员、车辆或其他可疑情况,应作询问和监控,并作记录。
3.监控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室的设备应实行每日 24 小时监控。监控室应 24 小时值守。
(2)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前端监视设备、传输设备、后端存储、控制及显示设备的运行状态。
(3)监控室值班,监控异常情况及处置,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故障报修和维修应有相应记录。记录应完整并存档。
(4)发现可疑人员或车辆、报警求助信号及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秩序维护人员到场查看确认。
(5)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 7 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5.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宜实行分流管理。
6.车辆停放及停车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进出应有记录。
(2)车辆进出高峰期宜设专人疏导车辆。
(3)超限、超载车辆,应禁止进入。
(4)停车场应定期巡查。
(5)发现占用或阻塞消防通道,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正常通行,占用他人车位的,应及时劝阻。
七、装修管理
1.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建立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3.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4.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5.装饰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查,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6.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措施,在5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7日内清运。
有关说明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项目不适用本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本《标准》。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一级为最高标准,三级为最低标准。
3.本《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装修管理等七大项主要内容组成。
4.选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5.停车服务费、装修管理费、建渣清运费不包含在本《标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