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听网   > 正文

泸州:吸毒致幻 男子公交车上割伤乘客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20-06-23 22:59:41 稿件来源: 大听网

今(23)日,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毒品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随后,江阳区人民法院还召开了江阳区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通报该院一年来的禁毒工作开展情况。

据了解,2019年6月至今,江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101件122人。在审判工作中,该院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贩卖、运输、制造等严重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下一步,江阳区人民法院还将结合日常工作,针对重点人群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吸毒致幻导致严重刑事犯罪

舒某某从2000年起因长期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2019年2月17日,舒某某从江阳区况场镇乘坐公交车到泸州城区。当车辆行至康城路二段时,因前一日吸食了麻黄素后产生幻觉,舒某某认为坐在其前方座位上接听电话的被害人陈某某要害自己,于是产生与陈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

随后,舒某某突然窜至陈某某身后,并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片将其右颈部割伤,陈某某捂住伤口跑向驾驶员求救,随后昏迷。

车辆驾驶员及乘务人员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辆赶到现场后舒某某跳上急救车,挥舞美工刀阻止救护人员对被害人施救,现场处置民警安排公交车将陈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民警随后将舒某某抓获。舒某某的行为致陈某某右侧颈部内、外静脉破裂,右侧胸锁乳突肌部分断裂,右侧颈部肌间动脉出血,失血性休克。当120急救车辆赶到现场,舒某某还跳上急救车,挥舞美工刀阻止救护人员对陈某某施救,随后被民警抓获。陈某某被送医救治。

经鉴定,陈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舒某某作案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某无故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舒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舒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吸毒致幻导致严重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毒品具有刺激兴奋、致幻等作用,可导致吸食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自伤自残或对他人实施暴力犯罪。

记者 王雅娴 魏鑫磊

文章关键字: 江阳区 犯罪 毒品 人民法院 美工刀 编辑:刘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