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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四川出台这些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0-08-11 09:10:56 稿件来源: 四川在线

记者8月10日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受疫情影响和因灾因病致贫返贫困难群众生活困难,日前,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前,我省保障城乡低保448万人,实施临时救助15万人次,《通知》就加强制度兜底、实施急难救助、巩固兜底脱贫等方面进一步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举措。

突出制度兜底

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细化低保认定标准,将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和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贫返贫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低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拓展应养尽养保障范围。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合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加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探访,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突出急难救助

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将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纳入临时救助。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统筹考虑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不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新冠肺炎患者,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对新冠肺炎患者同时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面临暂时重大困难的人员或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不断提高临时救助时效。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开展急难型临时救助确认发放工作,采取“先行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突出兜底脱贫

强化特殊贫困人口救助保障

统筹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脱贫攻坚挂牌督战行动、兜底脱贫问题整改清零行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发挥价格联动机制作用,加强日常走访,逐户逐人摸底排查,防止返贫致贫,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解决“两不愁”问题。

另外,《通知》还就突出救助质效,优化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救助政策落地落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该《通知》的出台,为四川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坚决筑牢民生底线、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提供了制度保障。


文章关键字: 保障 救助 低保 特困 兜底 编辑:佘皎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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