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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文明“软要求”变法规“硬约束”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10-29 11:23:08 稿件来源: 川观新闻

郭荞璐 摄

11月1日起,《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也是泸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7部法规。

届时,泸州市民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文明、网络文明、社区文明、文明养犬、交通秩序、文明旅游等方面的行为举止,都将遵守《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范,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这是记者从《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会上获悉的。

《条例》具体作了哪些规定?又将如何施行?有何特色?

规定

禁烟区域吸烟、遛狗不拴绳等将被罚款

《条例》共六章48条,分为总则、政府推进、社会协同、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不少具体条款极具地方特色。

例如,《条例》将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划分为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文明旅游以及交通秩序等八个方面。其中,吸纳泸州创文的成功经验,将开展“礼让斑马线”“排队上下车”“果皮纸屑分类投”“上下楼梯靠右行”四大文明行动,转化为法律条款;将机动车长期停放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以及在禁烟区域吸烟、遛狗不拴绳、非机动车违规行驶等不文明行为纳入规范,并补充设置处罚措施,对上述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50至1000元不等的处罚。

同时,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保护传承长江文化、白酒文化和红色文化及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等在全社会应当鼓励和倡导的内容,《条例》均有所体现;对于近期中央三令五申的制止餐饮浪费问题,《条例》也给予了积极回应,对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提出了相应要求。

特色

立法初衷、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都与众不同

伴随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那么泸州的这部《条例》有何不同呢?泸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雷正云对其作了阐释:在立法初衷、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都有所不同。

首先在立法初衷上,其他城市大多是基于创建文明城市的现实需要从而出台相关条例,而泸州市于2017年就已创建成全国文明城市,在创文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泸州的《条例》出台,是为了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创文经验加以固化,实现文明城市建设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

在立法理念上,《条例》的体例没有采取现在全国各地通用的行为规范、倡导鼓励、促进保障的模式,而是在总结创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采用了政府推进、社会协同、行为规范的方式,由此体现出创文工作没有终点的理念。

在制度设计上,《条例》基于泸州市地方立法起步晚、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许多配套制度和措施还很不完善的现实情况,提出需要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优化政务和营商环境等硬件方面,以此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养犬、控烟、诚信和保障激励机制等软件方面形成合力。

贯彻

多部门联合开展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

历时近两年,《条例》的出台,意味着这部旨在为500多万泸州人民树立文明标尺的地方性法规终于诞生。11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会对泸州市民的生活方式产生全方位的影响。

那么对于《条例》的到来,泸州市做好贯彻施行的准备了吗?答案是肯定的。

“普法是良治的前提。”泸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曹建国认为,首先要抓紧抓好宣传普及工作,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不仅要把《条例》普及融入长效机制,列入普法计划;还要把《条例》普及融入执法全程,实现普法与执法的良性互动;三要把《条例》普及融入典型塑造,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全社会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曹建国随后又表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依法履职尽责,推动《条例》有效贯彻施行。除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外,还要开展专项整治。要结合《条例》的要求和泸州市具体实际,对当前需要大力整治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公安、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落实《条例》相关要求,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提升其执法水平和效能。要共同研究管理办法,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整治行动,有效管控不文明行为。要研究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大力开展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持续保持对不文明行为的高压态势。畅通反映问题渠道,鼓励市民积极监督身边的不文明行为。

曹建国表示,2017年泸州市成功创成全国文明城市,但与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的一线城市相比,“硬件”“软件”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及时制定出台《条例》,体现泸州改善民生、优化环境、厚植文明的决心,也将文明“软要求”变成了法规“硬约束”,增加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让严格执法、文明劝导、志愿服务等成为常态,形成良好运转机制,推动法律护航文明新风落到实处。

延伸阅读>>>

《条例》全文在网上公布后,有个别网友留言评论,说如果拆除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的雨棚或者遮阳伞,会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那么《条例》设置这个条款,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呢?

泸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雷正云回复:为了遮阳挡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司机喜欢在车上非法加装雨棚或者遮阳伞。但是,加装雨棚或者遮阳伞后,至少会有以下一些危害:

1、车身高度宽度发生变化,骑车人掌握不好,容易发生碰擦;

2、遮挡视线,尤其是转弯的时候,后视镜的视线会被遮挡,另一方面也会遮挡后方车辆的视线,容易引发事故;

3、加大了车辆的风阻,等于给车辆加了一个 “帆”。下雨天,尤其是风大的时候,车辆会很难控制。

4、转弯的灵活性变差。车身改装,由于风力、体积等的变化,在转弯时不好控制。

同时,泸州市的道路在建设初期,受历史原因和地形条件限制,并没有规划非机动车道。目前,若要在主城区原有道路上增设非机动车专用车道,比较困难,而现在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大多只能在机动车道上与数量众多的小汽车、公交车等一并行进,非法加装雨棚或者遮阳伞后,一旦发生碰撞或者是侧歪,由于有了遮挡,驾乘人员不容易跳车,会增加交通事故的伤亡率。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或者遮阳伞等都属于影响行车安全装置的违法行为。《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于此类行为进行了细化,并补充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因此,请各位市民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拆除这些非法装置。


文章关键字: 行为 文明 泸州市 条例 雨棚 编辑:周珏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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