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听网   > 正文

【四川新闻网】《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0-10-29 11:45:16 稿件来源: 四川新闻网

10月27日,记者从《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11月1日起,《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六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六章48条,分为总则、政府推进、社会协同、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将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划分为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生态文明、网络文明、社区文明、文明旅游、交通秩序等方面。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包括:吸纳泸州创文的成功经验,将开展“礼让斑马线”“排队上下车”“果皮纸屑分类投”“上下楼梯靠右行”四大文明行动,转化为法律条款。

将机动车长期停放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及在禁烟区域吸烟、遛狗不拴绳、非机动车违规行驶等不文明行为纳入规范,并补充设置处罚措施,对上述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50至1000元不等的处罚。

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保护传承长江文化、白酒文化和红色文化以及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健康饮酒等在全社会应当鼓励和倡导的内容,《条例》均有所体现。

对近期中央三令五申的制止餐饮浪费问题,《条例》也给予了积极回应,对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提出相应要求。

市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禁烟区域吸烟的,所在区域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罚款;

(三)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处三十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四)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二十日的,责令其驶离;经催告后仍未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公民,可以向执法机关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

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设置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众所周知,2017年泸州市以优异成绩成功创成全国文明城市。在创文成功后,该市出台《条例》,以立法促文明、以法治护文明,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是时代所需,更是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

四川新闻网记者 岳东

文章关键字: 文明 罚款 处罚 改正 条例 编辑:周珏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