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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警钟!泸州三兄弟深夜非法捕鱼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1-25 18:27:13 稿件来源: 大听网

近日,泸州古蔺县兄弟三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分别判处拘役、补偿放流鱼苗等,再次向非法捕捞行为敲响警钟。

泸州境内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赤水河流域实施10年禁捕;

2020年1月1日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馆驿嘴至胡市段、永宁河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2020年8月10日起,沱江干流泸州段、永宁河干流、濑溪河干流、龙溪河干流非保护区天然水域实行10年禁捕。

禁捕区范围内,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渔业法》《刑法》相关规定,在禁捕期、禁捕区进行违法捕捞的,将处罚款并没收渔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蔺三兄弟正是违反了上述规定受到了法律制裁。

▲庭审现场

非法捕鱼获刑 并补偿流放1500尾鱼苗

今年8月21日凌晨,佘某甲带上自家电捕鱼工具,邀约兄弟佘某乙、表弟林某某到古蔺县黄荆镇高峰村二组的墩梓河捕捞野生河鱼。零时30分左右,三人被古蔺县箭竹派出所民警发现后,逃离现场。

同日15时许,佘某甲三人主动到箭竹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三人共捕获河鱼188尾,总重量2.715公斤。使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和方法,且墩梓河系赤水河支流大同河的上游河段,属国家农业部明文规定的禁渔区。

据了解,三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古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佘某甲、佘某乙、林某某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四个月不等刑罚并适用缓刑。同时,三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据生态恢复方案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佘某甲、佘某乙、林某某在墩梓河某河段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鱼种,共计1500尾。庭审结束后,在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指导下,三名被告人在墩梓河放流1500尾鱼苗以恢复生态。

▲放流鱼苗

记者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遵纪守法,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记者:曹雪

文章关键字: 捕捞 放流 古蔺县 干流 禁捕 编辑: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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