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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火”!人人树牢森林防火意识

发布时间:2021-01-20 10:32:47 稿件来源: 大听网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树立防火意识,防患于未然,为生态发展尽一份力。日前,泸州市已经将森林防火作为工作的重点,不仅发布了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也明确了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9月30日,对于树立更牢固的防火意识,案例的警示,会有更深刻的印象,不要让一时疏忽,酿成大错。

2020年,在泸州市合江县山顶上村9社王中湾大桥,村民傅某在树林旁边烧灰积肥时(生产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村社干部群众20余人,约半小时将火扑灭。



经初步勘查:过火面积约1亩、烧毁树种为杂灌林。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调查,本人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森林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傅某严重警告,并处2000.00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有关扑火费用。





据悉,傅某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傅某未申请,擅自野外违章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因此森林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王燕


文章关键字: 森林 罚款 防火 用火 傅某 编辑: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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