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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允许提取公积金装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怎么干?

发布时间:2021-04-28 16:27:47 稿件来源: 大听网

近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如下: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经2021年3月18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提高职工既有住宅居住品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近一年无其他提取行为的;

(四)职工及其配偶存在多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

二、提取时限

职工及其配偶应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后一年内限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不含后期运行维护费用、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提取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Ⅰ类银行卡原件(若本人为产权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电梯增设协议原件(含资金概算及每户实际分摊费用等内容);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原件;

(五)增设电梯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文章关键字: 住房 公积金 增设 电梯 泸州市 编辑:李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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