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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三季度,泸州7人被终生禁驾

发布时间:2021-10-18 21:40:58 稿件来源: 大听网

今(18)日,记者从泸州公安交警部门统计,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我市共有7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其中有5人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有2人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并且,公安机关会将禁驾人员录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

公安交警温馨提示广大驾驶员:请正确认识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如果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要马上报警、及时抢救伤员,并保护好现场,充分尊重和全力维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附:7起驾驶人被终生禁驾的案例警示

(一)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1、胡某,男,2018年4月8日,胡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运输拖拉机,在泸县龙城大道某路段与胡某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华受伤、摩托车乘客施某熊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胡某弃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胡某无证驾驶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胡某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2、曾某,女,2020年9月15日21时5分许,曾某驾驶川EK35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泸县泸荣路某路段时与行人雷某益相撞,雷某益被撞后倒地,曾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主动投案。21时22分许,另一辆小型轿车经过现场时将倒地的雷某益碾压,两次事故最终造成雷某益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曾某驾驶具有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曾某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3、陈某海,男,2018年3月16日,陈某海驾驶车牌号为川E35AXX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合江县实录镇某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撞到右边护栏,造成面包车载乘人员税某重伤及护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海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陈某海未确保行车安全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海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陈某海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4、范某川,男,2020年1月18日,范某川酒后驾驶沪C2J0C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纳溪区酒庄大道某路段时与胡某权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范某川弃车逃逸,当日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范某川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范某川醉酒驾驶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川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范某川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5、游某明,男,2020年7月10日,游某明驾驶川EX31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泸县合牛路某路段时,将卧在车行道内的行人李某高碾压,造成李某高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游某明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游某明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游某明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游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游某明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二)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梁某银,男,2020年12月2日,梁某银醉酒后驾驶川E2M2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宋某伍,行驶至江阳区蓝安路某路段时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宋某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梁某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梁某银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银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梁某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梁某银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7、盛某华,男,2021年2月13日,盛某华醉酒后驾驶豫J16E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泸县新屋村某路段时,与一辆无号牌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两轮车驾驶员李某书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邓某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盛某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盛某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盛某华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盛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盛某华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刘晓燕

文章关键字: 交通事故 驾驶 逃逸 醉酒 禁驾 编辑:李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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