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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这片“泸州蓝”!我市这些区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21-12-31 10:18:22 稿件来源: 大听网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陆续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通告》明确,江阳区中心城区二环线高新区段、龙马潭区中心城区临港大道、纳溪区永宁街道等区域2022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小伙伴们,为了我们的这片“泸州蓝”,大家就一要遵守下面的《通告》规定哦!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

通 告

泸江府布〔2021〕11号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全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江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

(一)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二环线高新区段(泰安长江大桥至城南立交)、二环线纳溪段(城南立交至机场立交)、沱江新城段(机场立交沿二环线经马鞍寺路一段、华美路一段、柏木溪一二段、和泰路一二段至况场街道河丰场)、况场高速收费站经转盘至和泰路口沿线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中心城区以外的以下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2023年1月1日起,江阳区行政区域内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依职权批准。

四、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

通  告

泸龙府通〔2021〕6号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全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龙马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

(一)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临港大道—空港大道—望天龙立交—安宁大道—安祥路—窖府路—学府路—九狮路三段以内的各街道办事处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中心城区以外的以下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2023年1月1日起,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依职权批准。

四、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

通  告

泸纳府布〔2021〕10号

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全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溪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永宁街道、安富街道、东升街道,新乐镇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中心城区以外的以下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 车站、码头、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 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6. 公墓、烈士陵园等;

7.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纳溪区行政区域内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依职权审批。

四、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泸纳府布〔2016〕19号)废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

通  告

泸县府通〔2021〕5号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全县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泸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

(一)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31日,玉蟾山—福斗路—港城大道—酒香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青龙高速路口以内(含玉蟾街道祥和社区、清溪社区、怡园社区、朝阳社区、西苑社区、康桥社区、建设社区、清平社区所有范围内的区域;玉蟾街道玉蟾村、小马滩村、水竹村、代桥村,福集镇赵岩村等临县城区域),以及工业园区(含县经开区、医药产业园、神仙桥产业园、城北工业园)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以下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2023年1月1日起,泸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泸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

四、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合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

通  告

合府发〔2021〕58号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城区是指合江县符阳街道10个社区建成区以内的街道行政区域(含滨江路沿线以及河滩地)。

二、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合江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

四、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放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合府发〔2018〕8号)废止。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文章关键字: 爆竹 烟花爆竹 禁放 燃放烟花 禁燃 编辑: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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