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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泸州老窖白酒 天津一烟酒行被罚4万元

发布时间:2022-02-16 10:06:49 稿件来源: 天津广播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河西区豫尚烟酒经营商行(王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处罚款40000元,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瓶38°500ml/瓶“国窖1573”、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1瓶38°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

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10瓶38°500ml/瓶“国窖1573”白酒、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白酒、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1瓶38°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经商标权利人所委托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2021年12月27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白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购进涉案侵权白酒摆放于店内用于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839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未查验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瓶38°500ml/瓶“国窖1573”、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1瓶52°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1瓶38°500ml/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30年”白酒;

2、罚款40000元。

文章关键字: 白酒 500 当事人 窖龄 ml 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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