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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公安开出全市首批不文明养犬罚单

发布时间:2022-07-28 16:11:24 稿件来源: 平安龙马潭、平安泸州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连日来,龙马潭公安持续推进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对辖区范围内的广场、公园、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执法巡查;对不牵绳遛犬、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治;加大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违规遛犬等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全市首批不文明养犬罚单

7月27日晚上,龙马潭公安分局巡逻民警在大通路至滨江路路段开展文明养犬巡逻宣传工作时发现,大多数市民在带狗出门时都能自觉拴绳,但也有个别市民让狗自由“放飞”。陈某、姚某、林某、鲁某在遛犬时未使用牵引绳,违反了《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民警当场对四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文明养犬宣传。这也是龙马潭公安开出的全市首批不文明养犬罚单。

希望养犬市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规定,做文明养犬人。

连日来,龙马潭公安民警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对往来群众开展讲解,从遛犬时间、区域等群众关心问题入手,到养犬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犬证办理流程等事项逐一解答,并结合实际事例加以阐述,使辖区居民认识到文明养犬的重要性,提高规范养犬意识。

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全市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营造“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浓厚氛围,让我们一起再来了解一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 35 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 3 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 1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 20 元至 100 元罚款。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疫咨询电话市农业局:0830-8950605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0830-3199225

举报投诉电话市公安局:110

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0830-3190148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830-3192585

特此通告

泸州市公安局

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文章关键字: 文明 罚款 泸州市 养犬 限养区 编辑:孙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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