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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补贴400元 泸州市古蔺县出台房地产新政

发布时间:2023-08-16 22:57:31 稿件来源: 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前,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古蔺县财政局、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古蔺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古蔺县支行联合印发《促进古蔺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促进古蔺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7.27”暴雨洪涝灾害后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结合古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在古蔺县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公寓)、商业和车位,可享受本扶持措施。

第二条 在古蔺县城建成区购买商品房(住房、商业、公寓)的,给予400元/㎡(政府200元、房地产开发企业200元,以下简称“企业”)的购房补助;购买车位,给予1000元/个的购车位补助;在乡镇购买商品房(住房、商业、公寓)的,给予200元/㎡(政府100元、企业100元)的购房补助。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第三条 新引进人才在古蔺县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补助。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购房全款的50%且不高于30万元的人才安居补助;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才给予购房全款的10%且不高于5万元的人才安居补助;全日制本科生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给予购房全款1%的人才安居补助,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全款1.5%的人才安居补助;全日制大专生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给予购房全款0.5%的人才安居补助,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房全款0.75%的人才安居补助。(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配合单位: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用人单位)

第四条 经企业主动申请,允许暂时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缴纳时间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调整到第二次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前。(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第五条 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30日在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后仍有剩余产权车位的,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 县国资金融局、县综合执法局 )

第六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对成功申报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

第七条 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加快已审核通过组合按揭贷款发放速度,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加大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 牵头单位: 人行古蔺支行)

第八条 鼓励古蔺物业服务企业争创红色物业星级企业,成功创建为“三星”红色物业服务企业的奖补1.5 万元、成功升级为“四星”红色物业服务企业的奖补2万元,优先推荐古蔺红色物业星级企业承接新建开发项目前期物业。开展基层治理百佳小区创建,构建“物业+养老””物业+生活服务”等模式,全面提升居住品质。(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

第九条 加快成立古蔺县房地产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推进开发项目集中展示,适时举办房交会。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鼓励企业合法合规创新营销。(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

第十条 对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的,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小区(项目)的,前期物业选聘古蔺红色物业星级企业的,选择信用良好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的,经企业申请,予以开发企业信用激励。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第十一条 选择条件成熟的新建商品房小区作为试点,调整办事窗口布局,优化整合业务流程,加强平台协同共享,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联动,确保在开发商交房时,购房人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 )

第十二条 购买商品房补助面积、补助时间的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为准。购房补贴在网签备案后,购房人需提交《古蔺县商品房购房补贴审批表》、网签备案证明、契税缴纳凭证、购房合同、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账户进行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按程序发放。

以上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不适用于二手商品房,有效期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相关政策措施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解释。

文章关键字: 补助 车位 购房 古蔺县 牵头 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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