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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丨以后泸州人这样养犬,您同意吗?

发布时间:2023-09-29 20:03:11 稿件来源: 泸州市司法局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泸州市公安局结合泸州市实际,草拟了《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登记审核

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发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鼓励养犬人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未经批准,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只;

◆ 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 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明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 携犬只出户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 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

◆ 其他应当遵守的养犬管理规范。

禁止虐待遗弃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犬只伤人管理责任及义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互助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点此链接可查看草案全文

征求意见时间

9月27日-10月27日

反馈意见的方式

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至:lzssfjlfk@126.com。

将意见通过信函寄送至:泸州市江阳西路11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646000;联系人:李泽姝0830-3626737,喻金珊0830-3198313。

文章关键字: 泸州市 公安机关 养犬 应当 养犬人 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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