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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将纳入泸州食品安全红黑榜 你同意吗?

发布时间:2023-10-07 20:30:53 稿件来源: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推进社会共治,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食品安全“红榜”“黑榜”的评选范围,

“红榜”评选范围:

(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和规范完备,并且得到很地执行,不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和“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明、无食品标签)食品。

(二)经营资质合法,证照齐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信息公示栏,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范围经营。

(三)环境卫生秩序优。食品经营场所整洁、清洁卫生,墙面无渗水、无霉变等,三防措施完整;食品隔墙离地摆放,销售食品分类分区码放整齐,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散装食品的存放、标签符合要求。

(四)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当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六)获得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在有效期内)和获得食品安全控制、食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同等条件优先评选。

 “黑榜”评选范围: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超出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范围的食品。

(三)添加违禁成分、虚假夸大宣传,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环境卫生秩序差、食品安全制度未有效执行,监督人员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

(五)抽样检查不合格的。

(六)因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拒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仿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仿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运用查封扣押物品的;未依法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其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榜管理的情形。

请将您的宝贵意见建议于2023年10月28日前发送至邮箱wangmh644@163.com。

联系人:王美洪;联系电话:0830-3127862。

文章关键字: 食品 食品安全 经营 备案 行政处罚 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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