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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被奖励7500元、1500元 | 江阳区公布两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2 16:02:25 稿件来源: 江阳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近期,江阳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案例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3年4月24日,江阳区应急管理局接匿名举报,江阳区茜草街道玉皇观江阳区泸州气体公司在经营地存放有氧气、乙炔、二氧化碳等气瓶。按照相关程序,江阳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经查,江阳区茜草街道玉皇观泸州气体公司为不带储存经营纸单交易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但现场非法储存乙炔气瓶等危险物品且未在储存危险物品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江阳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将经营地址上存放的气瓶进行搬离,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储存危险物品问题,根据《泸州市江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江阳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7500元。

案例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

日前,江阳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电话举报,有众大、华宇等多家机械加工企业私自安装未经设计的液氧罐、二氧化碳罐等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设施。

据调查了解,泸州众大科技液压件有限公司与泸州互通科技股份公司在同一生产场所,罐体为泸州互通科技股份公司使用维护。江阳区应急管理局在了解基本情况后便对泸州互通科技股份公司展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产品中转车间旁安装了一个液态氧气储存罐、一个液态二氧化碳储存罐、一个液态氩气储存罐,三个液态气体储存罐均不能提供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鉴于该公司在检查后积极整改,在整改期内及时提交了《泸州互通科技股份公司氩气、二氧化碳、液氧三个储罐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最终江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按照《泸州市江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决定给予举报人1500元的奖励。

文章关键字: 泸州 安全 江阳区 举报 管理局 编辑:孙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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