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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公布3起涉及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22 20:26:23 稿件来源: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息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

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指导作用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

涉及大气污染的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建筑材料厂

通过不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3年7月20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隧道窑正在生产,窑炉废气治理设施(双碱法脱硫系统)未运行。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9.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泸县顺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2023年11月24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泸县经济信息科技局、泸县玉蟾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泸县顺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要求进行停产,破碎、筛分生产工序正在生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砂石破碎、筛分生产工序的软启动柜(电源控制柜)予以查封。

案例三

古蔺县蚂蚁沟采石厂

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案

2023年9月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古蔺县蚂蚁沟采石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喷淋设施、雾炮机均未开启。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厂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文章关键字: 编辑:孙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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