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进村 叙永3村民非法捕鱼获刑
7月9日,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走进当地水潦彝族乡海涯村,公开审结了胡某某、范某某、熊某某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3被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期。
巡回审判现场 苏忠国 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范某某、熊某某在禁渔期采用电击方式,在水潦彝族乡茴香坝至石厢子彝族乡的赤水河河段捕捞野生鱼221条共计25.95千克,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介于被告人胡某某、范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出资4000元购买鱼苗10000余尾,在水潦彝族乡海涯村赤水河河段进行增殖放流,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结合3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了上述判决。胡某某、范某某、熊某某均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判决。
鱼苗增值放流现场 苏忠国 摄
承办法官杨军提醒,2017年1月1日0时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叙永县境内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全年禁渔,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苏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