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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实施 泸州历史建筑有了“护身符”

发布时间:2021-10-27 15:15:35 稿件来源: 四川在线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根与魂。

10月26日,记者从《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暨贯彻实施会上获悉,为促进泸州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协调发展,《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泸州市正式颁布施行的第8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泸州市针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有六章60条,所称的“历史风貌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为何要颁布《条例》?

记者了解到,泸州现有神臂城遗址、国宝窖池群、报恩塔、明清古城垣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08处、历史城区2个、历史文化街区6条、名镇名村8个,历史建筑108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川南师范学堂”等部分具有高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遭到毁损性破坏,32处历史建筑因年久失修或城市规划建设等因素被拆除、灭失、垮塌,18处成为危房。

“为了给泸州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提供法规遵循和制度支撑,我们结合当地实际,经过两年的立项、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和审批等立法程序,制定了本《条例》。”泸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一方面,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泸州历史风貌建筑的价值所在,留住历史记忆和乡愁,延续古城文脉,另一方面,可以加大政府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工作力度。

如何区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标准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历史建筑主要指,不属于文物建筑,但是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特征或者科学文化价值;

传统风貌建筑主要是指不属于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但有一定建成年代,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不要求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特征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相对历史建筑认定标准低一些。

《条例》在管理维护上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设置了保护责任人制度,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均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和保护职责,同时规定了对保护责任人的修缮维护义务,对于消极不作为造成建筑损害的,也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相应的罚则规定,确保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条例》施行前因历史原因导致古城垣遭到破坏或者违法占用的情况,泸州需要按照规划实施方案,分期或者逐步改造恢复其原有历史风貌。

注意,泸州这些地方属于历史城区保护内容

忠山—钟鼓楼、报恩塔—长江和大北门—报恩塔的古代城市传统空间主轴;

大河街、大北街、忠孝路、忠义路、仁和路、花园路、新马路、珠子街和兴隆街等传统地名及其街巷格局;

凝光门、仁和、会津、三圣、大小北街和枇杷沟等古城垣遗址;

营沟头片区窖池群及酿酒作坊、定记作坊、龙泉井及井碑等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报恩塔、联一公司大楼、朱家山东华诗社、钟鼓楼和川南人民图书馆等文物古迹;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记者 范芮菱 胡容

文章关键字: 历史 保护 建筑 条例 历史风貌 编辑: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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