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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下月起,科研失信行为将被“载入史册”

发布时间:2020-10-22 17:36:37 稿件来源: 四川在线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转移、挪用科研经费,利用专家身份索贿、受贿……这些科技失信行为的背后,是科技成果的严重失真、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

11月1日起,凡在省科技厅主管、主办的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统统将被记录在册。这是10月22日,记者在《四川省科技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政策解读会上获悉的。

近日,省科技厅针对该厅主管、主办的各项省级科研活动,出台了该细则。目的是进一步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环境。

这份细则共四章,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界定、记录与管理、试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失信行为记录的依据和惩戒期限、查处原则和程序、记录的主要信息、失信行为动态管理、申诉与处理等内容,为依法依规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

 明确科研失信行为具体表现

 强化科研工作的“底线”和“红线”

早在2016年,科技部就出台了针对国家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该文件主要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在此基础上,四川出台的细则按照科研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了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界定和记录;并对各类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条定性描述。

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有11条,严重失信行为有20条。同一责任主体在一年内产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将被界定为严重失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如何惩戒?省科技厅机关党委书记赵敏表示,将按照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并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审、科技奖励等活动中,把失信行为记录作为重要依据。同时,把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作为日常科技监督的重点对象。

当然,科技工作者不会因为一次失信行为被永久“定格”在册。细则明确,失信行为记录将实行动态管理,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责任主体,将被及时移出名单。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处处长朱明表示,该细则操作性强,特点明确,对高校管理工作者来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下一步,该校将在现有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基础上作调整,强化学院二级主体的责任意识,加强科研诚信的过程管理。

成都理工大学教授黄寰说,细则的出台,强化了科研工作全流程的“底线”和“红线”,将按照细则的约束和要求,加强自我管理,严谨治学。

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据赵敏介绍,省科技厅目前已搭建起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这相当于四川科研信用的“数据库”,将对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动态管理。

这个“数据库”还将逐步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织起防范科研失信行为的“天罗地网”,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

据了解,在国家层面,全国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为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提供了在线审核功能,实现了信息共享。在省级管理层面,省科技厅已与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相关科研单位建立了信息报送机制。同时,四川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还与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相连。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其他科技创新资质备案、平台基地建设等活科技动中,与相关部门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共用,加强对法人机构和个人的征信情况的前置审核,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资格限制。

赵敏表示,下一步将启动运行信息系统,及时归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的相关信息,推进全省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对科研管理部门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努力为科技界营造更加宽松、潜心科研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川在线记者 徐莉莎


文章关键字: 科技 行为 记录 失信 科研 编辑:周珏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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