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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男子收购“癞疙宝”,遭了!

发布时间:2021-04-23 09:16:14 稿件来源: 大听网

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为了让更多人保护自然,昨(22)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开在通滩场镇上,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上千群众现场旁听,三万多名网友通过网络直播在线观看。

去年6月下旬,冯某楷多次在通滩镇通滩社区收购农户非法捕捞的野生蟾蜍。温某得知冯某楷家中有蟾蜍,便以每斤8元的价格收购野生蟾蜍852.1斤,并支付现金人民币5900元;又从冯某楷的兄弟冯某军处收购野生蟾蜍469.8斤(另案处理),共计约1322斤。



温某经过泸州市江阳区石寨派出所时,这批蟾蜍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蟾蜍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最终,共2千余只野生蟾蜍被放生。

两兄弟得知温某被民警查获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昨(22)日,江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冯某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冯某楷违法所得的69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两名被告人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江阳区石寨镇村民李先生表示,以前觉得无所谓,不了解这样的行为是犯法的,通过庭审对这个有了更进一步认识。

据了解,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庭庭长杨宗艳表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每年3到7月是野生动物的禁猎期,在此期间,一旦使用网、铁夹、毒药、气枪等捕猎工具,实施野生动物的猎捕,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捕猎成功,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捕捉成功,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而在禁猎期外,如果捕捉的数量超过了相关规定,触犯了刑法,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同时,法官提醒:尽管野鸡、鹧鸪、绿头鸭等特种禽类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可以按照畜禽和水生动物相关法律管理,进行人工养殖,但野外种群仍在保护范围之内。

拒绝捕杀和猎食野生动物,共同营造和谐的自然生态。

记者:王燕 王雅娴 董孝磊


文章关键字: 江阳区 蟾蜍 野生动物 温某 冯某 编辑: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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