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泸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将在三区范围实施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智能改造和停车诱导系统,统一规划占道停车
作为泸州港港口功能的重要补充,纳溪区石龙岩码头自然岸线长1200米,规划建设泊位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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