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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泸州:占用城市停车位开展经营活动 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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