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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占用城市停车位开展经营活动 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发布时间:2022-03-02 16:17:20 稿件来源: 大听网

3月1日起,《泸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不仅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同时对下列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

其中,《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则提供停车服务,不得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固定使用对象。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不得擅自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等隔离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开展经营性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的施行,是泸州市积极探索解决群众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对停车泊位管理空白的一次及时补位,进一步优化城市资源利用、规范市容市貌秩序。

文章关键字: 泊位 停车 办法 城市道路 第二十三条 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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